产品分类
联系方式
义乌市伊文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Sophia Young
手机:133 5589 5511
邮箱:wewons@hotmail.com
地址:中国浙江省义乌市银海路399号国际商务中心17楼1707

行业资讯About Us

首页 >行业资讯

关于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赡养老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3 浏览:570次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赡养老人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

范围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独生子女

非独生子女

扣除

方式

定额扣除

定额扣除

扣除

标准

3000元/月

每人不超过1500元/月(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

扣除

主体

本人扣除

平均分摊:赡养人平均分摊

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注意

事项

1.指定分摊及约定分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2.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3.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只需填报相关信息即可,无需报送资料。


婴幼儿照护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

范围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的相关支出

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扣除

方式

定额扣除

扣除

标准

2000元/月/每孩

扣除

主体

父母(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父母(监护人)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

事项

1.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纳税人需要留存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备查。


转自中国税务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