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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3 浏览:305次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了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

范围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

(不超过240个月)

扣除

方式

定额扣除

扣除

标准

1000元/月

扣除

主体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对各自购买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意

事项

1.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住房租金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

范围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城市

市辖区户籍人口

>100万

市辖区户籍人口

≤100万

扣除

方式

定额扣除

扣除

标准

1500元/月

1100元/月

800元/月

扣除

主体

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分别扣除

注意

事项

1.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转自中国税务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