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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4-03-01 浏览:385次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3月27日公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小型微利企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限

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

1.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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