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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3 浏览:569次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子女教育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

范围

学前教育支出

学历教育支出

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不包括0-3岁阶段)

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扣除

方式

定额扣除

定额扣除

扣除

标准

2000元/月/每个子女

扣除

主体

父母(法定监护人)各扣除50%

父母(法定监护人)选择一方全额扣除

注意

事项

1. 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均可享受。

2. 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不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 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继续教育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

范围

学历继续教育支出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境内学历(学位)教育期间

取得证书的年度

扣除

方式

定额扣除

定额扣除

扣除

标准

400/月

最长不超过48个月

3600元

扣除

主体

本人扣除

本人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注意

事项

1.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

2.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